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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大邑县人民政府发布王泗镇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显示,经过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本次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大邑县人民政府安排王泗镇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所征收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 222号)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他土地按征收农用地标准减半计算。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优先缴纳被安置人员养老保险补偿费中个人缴费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征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 217号)附件所列标准支付。
征地范围内应纳入城镇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 69号)规定的养老保障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规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办法执行。
征地范围涉及住房安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的有关规定,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方式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邑县2023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983号)的批准之日2024年7月30日为节点。
本次征收的地块包括㊣王泗镇飞羊村1组1.092亩,飞羊村2组16.1325亩,飞羊村㊣7组2.4345亩,飞羊村✅9组128.1675亩